承租人死亡后,房屋的使用权通常属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共同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继续承租权的保护,确保了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承租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虽然无法继承租赁合同,但在人格权优先保护的理念下,他们有权继续使用该房屋,保护了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死亡后处置房屋的注意事项
1、有同住人的情况:如果公房有同住人,且承租人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用户,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从在本处有本市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一定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2、无同住人的情况:如果公房无同住人,承租人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若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其生前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关键词: 承租人 死后 房屋 使用权 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