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审:
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居(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对申请人(单位)资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复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档,并复审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资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3、审批:
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