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监督物业公司管理及收费、物业公司的注册、拟定物业管理规划和政策、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行政监督和指导、审查或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指导业主委员会选择物业公司、受理业主委员会的投诉等。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或者向当地房管局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一个中间平台,可以帮助业主与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的沟通。当地房管局主要负责受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商的投诉,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当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时,可以直接向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