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2、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3、非营利性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特定用途:包括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等用途的,免征契税。
4、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这些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上述用途的,免征契税。
免征契税的条件是什么
免征契税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这些机构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8、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