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免税资格:首先,需要确认自身是否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和第七条,免征契税的情形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特定目的;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的免税情形。
2、提交免税申请:符合免征契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交免税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与免税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文件,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承受土地、房屋用于特定目的的证明等。这些材料将作为税务部门审核免税申请的依据。
3、税务部门审核与批准:税务部门在收到免税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税务部门将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若审核通过,税务部门将批准免税申请,并出具免税证明或相关文件。此后,申请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时,可凭免税证明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免征契税的具体情形包括: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