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6日电 6日,上交所网站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富润)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来源:公告
违规情况显示,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ST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某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侠某行)或其安排的微岚某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某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某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某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
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约3.66亿元,虚增营业成本3.65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约1.43亿元,虚增营业成本约1.43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约2.09亿元,虚增营业成本约2.07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上交所指出,公司多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赵林中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负有对公司全面管理的职责;江有归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知悉泰一指尚与侠某行开展合作,但未能关注业务存在异常并采取相应措施;付海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案涉虚构业务。上述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燕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等工作,理应关注子公司泰一指尚经营情况;张玉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上述人员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未能保证任职期间公司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董事长江有归,时任董事、常务副总经理以及子公司泰一指尚时任总经理付海鹏,时任财务总监王燕,时任董事会秘书张玉兰予以公开谴责。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就上述事项,*ST富润已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对赵林中、江有归、付海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对张玉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王燕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ST富润主要从事互联网服务,主要由控股子公司卡赛科技、富润数链实施。公司控股子公司富润数链则基于区块链、大数据技术,聚焦政府市场监管业务。
业绩方面,2024年一季度,公司营收2370.70万元,同比减少19.8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5011.27万元。(中新经纬APP)
来源:中新经纬
编辑:付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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