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广西零距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阳国际城2号楼1118号
根据上级交办的“桂林阳朔4天3晚休闲游”相关线索,2023年4月10日,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南宁市南宁区航阳国际城2号楼进行执法。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广西零距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1118号进行了相关核实。执法人员在您旅行社工作电脑上查看网站(网址:http://∥m..com/)发现,旅游产品宣传页面内容为“桂林4天3夜:480元畅游桂林”你们旅行社发布的“阳朔”旅游产品与点评者反映的情况一致,且宣传页面内容显示入住标准为“舒适四星级酒店”。你们旅行社网络部经理戴某峰提供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套餐合同(编号:)。行程中的住宿标准为“全程干净卫生的酒店”,而游客在行程中实际入住的酒店为“清远万景、翠竹酒店”。执法人员在网上对上述三家酒店进行了核查。文化和旅游部官网查询,结果显示均为非星级旅游酒店,此外,合同第三天的行程中规定“少数民族村寨”为线路上的旅游景点。 ,且未提及购物环节,但在游览过程中,游客在游览“少数民族村寨”旅游景点时,有被导游安排进行购物活动,故贵社的上述经营行为存在嫌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023年4月10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5月29日,案件侦查终结。
经查,贵旅行社在网站(网址:http://∥m..com/)上发布了“桂林4天3夜:480元畅玩桂林阳朔”旅游产品促销信息以及旅游中第三天的行程安排合同。 “少数民族村”未明确列为购物场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为吸引、组织游客发布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
您所在旅行社在网站(网址:)上发布的“桂林4天3夜:480元玩桂林阳朔”旅游产品宣传信息中描述住宿标准为“舒适四星级”酒店”。这一说法故意模糊了星级旅游饭店的标准;另外,旅游行程中的“少数民族村”实际上是旅游景点、购物场所,但你们旅行社发布的旅游产品促销信息中未明确注明“少数民族村”是购物场所,构成了发布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以吸引和组织游客。
2、误导游客
您所在旅行社在网站(网址:∥m..com/)上发布的“桂林4天3夜:480元玩桂林阳朔”旅游产品宣传信息对酒店星级标准含糊其辞;并且,旅游合同行程中隐瞒了“少数民族村”购物场所的真实情况。上述行为导致旅游者主观上误判旅游产品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构成旅行社为吸引、组织游客而发布的信息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上述两方面经营活动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唐某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检查记录一份;
3、广西零距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调查笔录一份;
4、调查笔录一份、广西零距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部经理戴某峰身份证复印件;
5、桂林姚家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纪条阳还调查询问了其成绩单、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全面整治全区旅游市场秩序专项督查通知》一份;
7、游客与戴某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
8、旅游保险团体表1份,桂林阳朔4天3夜休闲旅游行程单1份,数量:国内旅游合同1份,散客确认单1份;
9、广西零距离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名单及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图打印件;
10、桂林耀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国内旅游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
11、桂林耀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导游接机通知、导游证、散客确认单各一份;
12、桂林游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游子湾民俗风情园现场取证照片2张;
13.星级酒店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14、2023年5月22日,贵社法定代表人唐某到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青秀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你旅行社违法事实的存在。鉴于上述旅游活动,你旅行社向游客以团体形式收取900元,并同意向当地接机机构桂林耀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800元地接费,你的旅行社盈利了100元。经认定,您旅行社违法所得为100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文综处罚公告[2023]22号》已于2023年7月4日送达您旅行社。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你们旅行社虚假宣传已发布的旅游产品、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裁量标准》第三部分第四点规定的违法情节及处罚标准:“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旅行社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旅行社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罚款一千六千元(¥16,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元(人民币)。
你的旅行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加处以下罚款(追加处罚):每天罚款金额的3%。缴纳的金额不得超过罚款的金额)。
您的旅行社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提起行政诉讼法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或者经提醒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可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