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总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货币形式的收入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财产转让所得;
(四)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政策分析
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完全不同的区别:
1、收入确认形式存在差异
会计收益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
(一)会计收入范围仅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例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非常规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资本投资无关的,确认为“收益”,例如:企业收到的捐赠收入企业、未偿还的应付账款等
不过,税法在收入确认中列出了一些项目,比较具体。
2、收入确认范围存在差异
会计收入:需要区分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一是分为流转税收入和所得税收入。其次,收入也分为应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3、收入确认原则存在差异
收入准则:确认会计收入的五个条件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如:融资租赁、售后回购、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选择成本法与权益法等。
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确定性特征,往往不是“实质重于形式”,而是“形式重于实质”。例如:租赁或出借包装的押金超过一年(含一年)无法退还的,将纳入营业税。
4、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异
会计确认:企业将其产品用于营销或促销、社交招待、股利分配、对外捐赠等时,按产品账面价值借记“营业费用-业务推广费用”和“管理费用”根据具体目的。 ——“社交招待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税法确认:税法规定,当产品用于营销或促销、社交娱乐、股利分配、对外捐赠等时,应视为销售。
一方面,调整产品不含流转税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方面,上述会计核算中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不得在税前扣除(如非公益性捐赠),或者只能与其他类似费用一并扣除。企业当年的支出(如社交招待费)。
2、销售商品收入如何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有关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实施条例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利与责任发生基础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
1、货物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关的持续管理权,也不保留对所售商品的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卖方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满足前款收入确认条件且采用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采用代收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在办理完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
2、如果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则在货物发货时确认收入。
3、销售的货物需要安装、检验的,在买方验收货物且安装、检验完毕后确认收入。如果设置简单,则可以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4、销售的货物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寄售的,在收到寄售清单时确认收入。
(3)通过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销售价格确认已售商品收入,并将回购商品作为外购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满足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通过销售商品提供融资的,将收到的金额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的,其差额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费用。
(4)销售商品换旧的,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并将回收的商品作为外购商品处理。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从商品价格中扣除的价格,属于商业折扣。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按照财务折扣处理。费用扣除。
企业因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给予销售价格的折扣为销售折扣;企业因所售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而退货的,属于销售退货。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销售退货的,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六)企业以买一送一等方式销售自有产品的,不属于捐赠。销售总额按照各项目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为各项目的销售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提供劳务收入如何确认?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从事建筑安装、维修保养、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政电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医疗卫生、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活动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每个纳税期末,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确定企业提供劳务的完工进度,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 已完成工作的测量;
(二)提供的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重;
3、已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
(三)企业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并将税期末的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确认的劳务收入。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四)提供下列服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按照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以产品销售为条件,安装费在产品销售确认时确认为收入。
2、宣传媒体收费。收入应当在相关广告或商业活动向公众展示时确认。广告制作费根据广告的完成进度确认为收入。
3、软件费用。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费用按照开发的完成进度确认。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中的服务费具有可区分性,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文艺演出、宴会等特殊活动费用。收入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如果费用涉及多项活动,则将预收的金额合理分配至各项活动,并单独确认收入。
6. 会员费。申请会员资格或成为会员仅允许您获得会员资格。如果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单独收费,则在取得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会员资格或成为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无需付费即可获得各种服务或商品,或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会员费在整个权益期间分期确认时期。收入。
7. 特许权使用费。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资产交付或资产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提供初始和后续服务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
8、人工成本。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性服务而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
4、财产转让收入如何确认?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1) 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于转让协议生效且股权变更手续完成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的净额。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收益时,不得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按照股权可分配的金额。
(2)国债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的相关规定:
1、国债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人)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收入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付息日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的,在确认国债转让收入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算
企业提前转让国债或者向非发行人购买国债的,持有期间尚未赎回的国债利息收入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式中“国债金额”根据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根据国债票面年利率或等值年收益率确定;企业在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适用年利率”“天数”可以按照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企业直接投资购买发行人国债并持有至到期的,从发行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提前转让国债或者向非发行人购买国债的,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如何?
(一)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间
企业转让国债的,应当在国债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之日或者国债转让之日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并到期兑付的,按照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日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到期转让或赎回国债取得的价格为扣除购买国债成本、持有期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费用。利润(损失)。
(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的税务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转让国债视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益(损失)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五、关于国债成本的确定问题
(一)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其成本为购买价款和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以支付现金以外方式取得的国债,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作为成本;
六、关于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转让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的一种。定价方式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企业转让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取得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的为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
2、个人转让企业代持限制性股票的纳税问题
因股权分置改革,原由个人出资并代表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企业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上述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扣除限制性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值证明,且无法准确计算限制性股票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将确定限制性股票原值和营业收入的15%。限制性股票的转让。合理的税费。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完纳税义务后,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余额转让给实际所有者时,不再征税。
(二)因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企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将代表公司持有的个人限制性股票变更至实际所有者名下的,不视为限制性股票的转让。
3、企业在限售股份解除前转让限售股份的税务问题
企业在限制性股票解除前将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减持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收入,按全部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解禁前已签订转让协议,但股权登记未发生变更且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实际减持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如果有规定规定纳税后,将余额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再缴纳税款。
5、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日确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境内居民企业必须缴纳税款。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利、股利等股权投资收益的,应当在利润分配决定作出之日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在利润分配决定日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在实际缴纳时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及其他所得股权投资应当向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报告。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确定收益实现的日期。
被投资企业将股本(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视为投资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企业不得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投资。
6、利息收入如何确认?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向他人提供资金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7、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使用权或者其他有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跨度多年且一次性预付租金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匹配原则,出租人可以将上述已确认的收入用于租赁。期间分期平均计入相关年收入。
出租人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并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的,也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新建开发产品竣工前或初次登记前,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书。取得房产或者权属证明。有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人取得的预租价格确认为租金收入。
8、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如何确认?
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9、捐赠收入如何确认?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无偿接受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到捐赠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10、产品分享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产品分享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配产品之日和收入金额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11、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或者以货物、财产或者服务进行捐赠、偿还债务、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应当认定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 ,或提供服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他人转让资产有下列情形的,资产权属发生变化,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收入,按规定视为出售。
1. 用于营销或销售;
2、用于社交娱乐;
3、用于员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利分配;
5、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权属的用途。
企业视为出售的,按照所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2、如何确认内部处置资产不属于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处置资产具有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由于该财产的所有权在形式上或实质上没有发生变化,可以作为内部处置资产处理。不视为销售收入确认,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继续计算。
1、使用资产生产、制造、加工另一种产品;
2、改变资产的形态、结构或者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例如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总行与分行之间资产转移;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况混合存在;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
13、保单搬迁收入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
企业政策搬迁是指在政府主导下,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企业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
(一)企业因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求;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需要在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和农村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和实施的土地上重建旧城市地区的旧城市地区;
(6)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求。
(2)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从企业外部(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在搬迁过程中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企业搬迁资产的处置收入,等等。
企业获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因搬迁而获得的货币和非货币薪酬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收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安置补偿;
(3)赔偿因中止生产和业务而造成的损失;
(四)搬迁过程中因资产损坏而获得的保险赔偿;
(5)其他薪酬收入。
处置企业搬迁资产的收入是指由于搬迁而从企业的各种资产处置企业获得的收入。
企业搬迁、处置存货取得的收入,应当视为正常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企业搬迁收入。
(3)企业搬迁费用,包括由于搬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企业资产处理费用。
搬迁费用是指企业搬迁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在关闭期间向员工支付的雇员,工资和福利费用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和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是指企业因搬迁而产生的处置各种资产的费用,包括在处置过程中销售和处置各种资产,税收和费用的净价值以及其他费用。
如果由于搬迁而被企业废弃的资产没有转移价值,则其净值将被视为企业的资产处理费用。
(4)搬迁资产的税收处理
对于由企业重新定位的资产,仅安装或可以继续使用,而在不安装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在资产恢复使用后,其净值应基于尚未贬值或摊销资产的年限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规所述。 ,继续产生折旧或摊销。
如果企业的搬迁资产需要重复使用之前进行重大维修,则资产的净值以及在重大维修期间产生的支出应为资产的税收计算费用。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资产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摊销。
如果在企业搬迁期间被征用并采用了土地更换,则应根据被收购土地的净值计算转移土地的税费,并在使用转移的土地之前产生的各种费用。税收成本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几年及其实施法规摊销。
对于在企业搬迁期间新购买的各种类型的资产,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规的相关规定来计算并确定资产的税费和折旧或摊销寿命。企业为获取资产而产生的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应税收入
企业在搬迁期内产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费用可以暂时包含在当前期间的应税收入中,但是在搬迁完成的那一年,搬迁收入和费用将被总结和解决。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费用后的余额是企业的搬迁收入。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当将搬迁收入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在搬迁完成的一年中,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并计算搬迁收入:
(1)从搬迁开始,搬迁是在5年内(包括搬迁年)的任何一年完成的。
(二)自搬迁之日起,搬迁期限达到5年(含搬迁当年)。
如果扣除搬迁费用后企业搬迁收入为负,则应是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征税:
(1)在搬迁完成的那一年,将进行一次性扣除。
(2)从搬迁完成的一年开始,它分为三年,并在税前均匀扣除。
上述方法是由企业选择的,但是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它们。
如果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将其视为已完成搬迁:
(一)搬迁计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前生产经营收入占拟搬迁前年生产经营收入的50%以上。
如果企业同时搬迁和生产,则搬迁年应根据实际搬迁年份计算。
如果企业在前几年遭受了无偿损失,并且如果企业因搬迁而停止生产和运营,没有收入,则可以将搬迁年份到搬迁年前一年的那一年。随着停止生产和运营活动的一年,也可以继续进行法定损失。损失应从赔偿期扣除;如果企业同时搬迁和生产,则应连续计算其损失的结转年。
14.如何识别其他收入?
根据“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法规”的第22条,其他收入是指企业获得的其他收入,而不是企业收入第(1)至(8)条规定的收入以外的收入。税法,包括资产盈余收入,逾期包装的存款收入,无法偿还的应付款项,处理不良债务损失后已收回的应收账款
(1)被视为损失后已回收的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法规》第32条,当将被视为损失的企业资产被充分恢复或在随后的纳税年度中被部分收回时,应将其包括在当前期间的收入中。
根据财政部通知和州政府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的第11条( [2009]第57号),企业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已扣除的资产损失稍后将征税。当全年全部或部分回收时,回收部分应作为当前回收期的应税收入中的收入包括在内。
(2)补贴收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所得税政策问题有关财政资金,行政费用和政府资金的税收税收”的第一条( [2008]第151号),各种财政基金)由企业获得的,除了国家投资的企业,并要求在使用资金之后返回本金的企业,该年度企业的总收入应包括在内。
本文中提到的“财政资金”一词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的财务补贴,补贴,贷款利息折扣和其他类型的特殊金融资金,包括直接降低和免税并立即退款和预付款。首先退款和征收的各种税款,然后退还,但不包括企业根据法规获得的出口纳税折扣;所谓的国家投资将州对企业的投资作为投资者,以及根据相关法规的相应增加企业的付费资本( )的增加)直接投资。
(3)债务重组的收入
根据“有关企业所得税法中实施某些税收问题的国家税收通知的第2条”(郭申(Guo Shui Han)[2010]第79号),当时企业经历债务重组,实现债务重组当债务重组或协议生效时,应确认收入。 。
(4)承租人在融资出售和租赁业务中出售资产
根据“有关承租人在融资销售和租赁业务中出售资产出售的税收问题的税收问题的公告第2条(2010年第13号税收公告),融资销售和租赁业务指一方将资产出售给被批准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企业以融资的目的,它将资产从金融租赁企业中租赁回资产。根据当前的公司所得税法和相关收入确定法规,在融资出售和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资产出售不被认为是销售收入。对于租赁资产融资,仍会根据承租人在销售前的原始账面价值计算税款。基本折旧条款。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融资权益部分被扣除在税前作为公司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