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监督检查试点安排和公告的落实情况。
(二)统筹本地区文化事业和旅游发展,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文化产业、航空旅行、保障相关部门以及旅游产业和新业态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本地区重大文化活动,指导重点基层文化设施和旅游设施建设,参与国家和本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介活动,组织全市旅游对外宣传和推介活动负责全区旅游市场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区旅游发展。
(四)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指导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学艺术作品,促进各类文艺事业发展品种。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协调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基本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均等化。
(六)引导和推动本地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
(第八条)负责制定文物博物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文物保护管理、安全监管、保护工程实施。
(九)协调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
(十)指导、协调本区群众文化工作,管理社会文化事业,依照有关法律、政策管理群众文化活动的开展。
(十一)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行业安全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协调重大文化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十二)指导和促进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文化调控和旅游市场运行的行业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行为。依法。
(十三)配合区委宣传部门指导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十四)指导和管理本地区及与港澳台地区文化和旅游合作、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广工作,负责组织与港澳台地区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