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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旅游法施行,十年后我国旅游产业体系更健全但仍面临问题

加快修法进程,为旅游业提供更全面有效的保护

□ 本报记者 朱宁宁

2013年对于中国旅游业来说是一个特殊的里程碑。同年10月1日起,《旅游法》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第一部专门法律,《旅游法》历时30年筹备才颁布。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是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也是第一部开展“立法前评估”的立法,是我国科学立法的有益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实施以来,有效规范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权益,促进了旅游业持续繁荣发展。十年来,我国旅游产业体系日趋完善,旅游法制不断完善,旅游服务供给持续改善。

但与此同时,《旅游法》的实施也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制度有待进一步优化,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旅游业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零负旅游费”问题还没有彻底根除。自驾游、游学、户外探险等旅游形式日益多元化。在线旅游、民宿等新业态、新模式亟待发展。标准化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

现行旅游法根据机构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需要,于2016年、2018年两次修订。目前,旅游法(修改)已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二类。

今年,《旅游法》将施行十年。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在京召开旅游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座谈会上,多位与会代表呼吁加快旅游法修改进程,从法律层面给予旅游业更加全面、有针对性的保护,将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和现代​​社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更加让人民群众满意。服务业夯实制度基础。

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治理是行业健康创新发展的基石。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游客合法权益的生命线。

“随着旅游业日益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方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有必要进一步提升旅游业的发展地位,保护游客的权益。”中国旅游协会会长段强希望,旅游法修订时,更多与旅游相关的宣传内容,同时在旅游用地问题上予以明确。实践中,由于用地标准中没有“旅游用地”类别,旅游项目的建设受到限制。此外,还应重视游学。游学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关系到中小学生的成长和人身安全,但目前的规定还不够明确。

作为草根文化和旅游产业从业者,全国人大代表、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平深切体会到旅游法为投资提供的强大动力,旅游业的发展与创新,也让他对旅游业有了深刻的认识。旅游法的修改让人充满期待。 “当前,旅游行业涌现出很多新业态,比如虚拟宇宙、数字文旅、沉浸式剧本制作、游学等,这些新业态亟待法律规范。”他建议适应新的旅游生态模式,并进一步将其纳入旅游法。明确“旅游”含义,扩大监管范围,在规范的同时鼓励新业态发展壮大,在充分示范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牌照。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旅游信息安全监管,并在旅游法中增加相应内容。此外,吴国平还希望重视数字文化旅游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执法力度,构建良好的创新发展生态系统,促进数字文化旅游健康发展,培育数字文化旅游龙头市场实体。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书记、厅长梅毅建议,研究建立旅游统计体系,从规律的角度构建科学规范的旅游统计体系。法律。同时,鉴于自驾、露营、探险等旅游新业态日益普及,游客的不文明、不安全、违法行为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她建议旅游法要完善文明旅游制度,规范不文明行为;完善部门联动综合监管体系,推动形成强大监管合力。

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旅游法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建议修改法律时突出“以文化兴旅游、以旅游兴文化”的理念,加大文化与旅游的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内容;将在线旅游经营纳入调整范围,实现线上线下企业监管全覆盖,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对新兴旅游业态和品牌授权商业模式的法律法规研究;加大对无照经营旅行社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深化对旅游市场和旅游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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