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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国庆旅游法正式实施,标志中国旅游业进入全新时期

2013年10月1日,伴随着国庆旅游黄金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与以往国务院、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旅游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旅游业正式进入“法治化”新时代。

规范旅游市场、强调保护旅游者权益是旅游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为有效控制和改善当前旅游市场乱象,新实施的《旅游法》主要有以下热点话题。

一、严格市场调控,规范景区门票价格

在景区品牌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与其不相符的门票价格肆意上涨,成为游客的噩梦。面对这一现象,新颁布的《旅游法》明确了“控制价格上涨、逐步开放公益性景区”的规范方向:

一是景区门票价格应当在显着位置公开公布。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相应减少或者取消收费;

二、不同景区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景点的门票集中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独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单独购买门票而无需购买单独门票。 “被迫这样做”“购买套票;

三、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最大承载能力,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景区门票价格上涨应提前6个月公布,并召开听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2.“指定购物场所、设置自费项目”的相对禁止

安排定点购物是导游、旅行社、当地商家之间早已形成的紧密利益链。作为“逛街”的游客,对此往往敢怒不敢言。虽然他们心知肚明,但为了避免和导游“闹矛盾”,他们选择了更多的妥协。

《旅游法》颁布后,这种乱象被明确禁止,规定旅行社、地方旅行社等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同时,《旅游法》还明确旅行社不得设立自费项目,这将大大改善卖狗肉的“低价游”现象。一方面会让游客的消费更加透明,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有效改善旅游市场。即使向游客收取不合理费用,《旅游法》也赋予游客相应的救济权利: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结束后30天内协助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用,或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物品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旅游法》上述规定并未完全杜绝“指定购物场所”、“设置自费项目”等旅游行程安排。 《旅游法》并未禁止签订合同时含有“逛街”、“逛街”等内容。将“自筹资金项目”等活动写入合同,意味着合同双方的真正自主权得到充分尊重;即使签订合同时没有写明,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游者主动提出,并纳入旅行社安排范围的,也同样适用。双方的约定将具有法律效力。影响。

三、文明出行,遵守法律法规

为弘扬文明旅游意识,纠正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文明行为,新颁布的《旅游法》还规定了游客的相关义务:

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二是游客在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三是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是出境游客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游客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结论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无疑是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的一剂良药,但真正成功塑造、运行、维护和谐规范的旅游市场,不仅需要意识的进步立法层面,更重要的是监督权和执行力的正确落实,乃至每一个参与者和执法者的自律,否则《旅游法》将只是纸上谈兵、美好愿景。 《旅游法》还需要足够的时间和具体的实践。进行测试和改进。

此文已向社会公开

政策相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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