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法造成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
《旅游法》还规定,旅行社具有履约资格,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不少于交通费的一倍但不超过三倍。
《旅游法》还规定,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2. 门票涨价须先行听取并提前公告
《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旅游法》还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