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草案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将《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解释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2011年2月1日,省人大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规范我省旅游价格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有效落实《条例》过程中,成功遏制了“天价房”“天价海鲜”等旅游市场价格乱象,规范了我省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多方面。经过五年多的实践,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我省旅游价格管理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中央办公厅《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价格法》、《旅游法》等法律规定,省物价局组织起草了草案,报送省物价局。省政府在征求有关市、县和省直单位意见后,进行修改完善。 4月25日,该草案经省第六届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主要内容
一是推进价格改革,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推进我省旅游价格机制改革,草案大幅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将大型演出等旅游特色项目纳入其中。艺术、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和观光。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二是简政放权。草案规定,省物价部门主要负责4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的核定和调整。 3A级(含)以下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价格下放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核定调整。
三是规范定价程序,提高调价听证会要求。草案规定,首次调整或提高旅游价格时,应当按照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成本监督审查,并召开听证会,征求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是落实物价惠民政策。草案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门票价格优惠政策,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参照执行。
五是完善旅游市场价格监管。草案规定,对旅游价格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价格主管部门与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构建旅游价格诚信体系,加大对放开价格的监管力度。
请审查上述解释和草案是否恰当。
审阅意见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围绕修改《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条例》和《旅游价格管理条例》深入开展立法研究。组织召开旅游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加强与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探讨新我省旅游价格管理实践中出现的情况和新问题,以及旅游企业和游客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了立法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已被纳入修订草案。 4月底收到省政府送审的《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我们再次召开立法座谈会,讨论了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相关立法问题。深入与省物价局、省法制办沟通。按照《海南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报批》的规定进行了沟通和认真审查。现将审核情况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修订草案总体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改革方向。贯彻落实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若干意见》精神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我省其他旅游专项法规政策紧密衔接,根据新形势调整旅游价格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修订完善旅游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旅游价格管理权限,规范旅游价格确定和调整程序,完善旅游市场价格监管。这符合海南旅游市场管理和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基本可行。 ,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财经工作委员会对修订草案提出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提出政府指导价调整建议”不完整。建议修改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2、第八条第二款中“不得通过增设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单独收费项目的投资成本已收回的,表述应当……”可能会造成歧义,建议修改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项目”。不得通过增设附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景区门票价格。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及其他附加收费项目的投资成本已收回的,价格为……”
3. 建议删除第9条中的“儿童”一词。因为“未成年人”一词已经包含了儿童。
四、建议删除第十一条中“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旅游景区安装并推广使用门禁系统”的表述。因为该条主要规范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旅游、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景区门票印制、销售的监管,而该内容已纳入《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稿)”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无需重复。
五、第十五条第一款最后一句“保持全省旅游价格总体水平基本稳定”与“经济特区”名称不一致。建议删除“全省”。
六、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在……工业中安装……设备”的措辞不恰当。建议将“工业”改为“工业营业场所”。
七、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对质量等级降低或取消的旅游景区,价格予以节省……”。首先,由于原说法有误,降级主体应是旅游景区质量评级机构,而不是旅游主管部门。二是修订后的版本更加简洁。
八、建议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及时调查核实”细化为具体工作日,压实部门管理职责。
九、单位、部门名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政府物价部门”,可统一表述为“物价部门”。
请审查以上意见。
审查结果报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海南省旅游价格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会后,法工委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下发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对部分市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的意见。物价办、省物价局等部门,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1月7日,法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旅游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法制委认为,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1.关于草案名称的问题
有常委会委员指出,草案关于旅游价格管理形式的规定虽然符合我省旅游价格管理的实际需要,但突破了《价格法》关于政府定价行为的范围。因此,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动用特区立法权,将草案名称改为:《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条例》。
二、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权限问题
部分常委提出,针对我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将全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权下放到省物价局统一管理。锻炼。因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制定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规定修改为:“旅游景区门票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关于建立定价异议机制的问题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证旅游价格制定更加科学合理,草案应当为旅游价格管理人员有定价异议提供救济渠道。因此,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消费者协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对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认为不予调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确需调整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
四、旅游价格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问题
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第十一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旅游价格信息,过于笼统,不太实用。因此,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定期发布”改为“每月定期发布”。同时增加一条规定:“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应当每日发布相关旅游价格信息。”
5. 明码标价问题
一些常委和部门提出,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政府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逐步实行明确的价格制度。这就限制了旅游经营者依法可以采取的打折等促销方式,也难以操作。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餐饮经营者、产品销售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示其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价格,并按照规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公开标价。” 。明码标价必须与标价一致,不得虚高价格。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明示旅游景区内客房结算的起止时间和各类客房的价格,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除外。除门票减免优惠政策外,旅行社等企业团购门票的价格折扣率和优惠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场所显着位置标注。 “同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旅游价格管理税控制度的建立和运用问题
部分常委会委员提出,要从源头上规范我省旅游业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差异较大的问题。因此,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领域建立和使用税控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行业”。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价格开具税控发票,使其开具的税控发票金额与实际收入相符。 ”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