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正确实施《旅游法》,现将《旅游法》有关规定的实施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适用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现行旅游法规、规则或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在同一事项上与《旅游法》并不相同。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旅游法》的规定,并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相应调整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按照《旅游法》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旅游法》;现行旅游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规范,对旅游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与《旅游法》不一致的,适用《旅游法》的规定。
2013年10月1日之前签订的跟团旅游合同,在10月1日(含)之后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二、关于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设立
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经验的管理人员、调度人员; “必要导游”是指占旅行社从业人员总数20%以上且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不少于3人。一家旅行社。
2、2013年10月1日之前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必须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三、关于第三十一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
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偿旅游者权益损害的,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旅行社无法垫付应急救援费用时,旅行社应当提出申请,经发给旅行社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后,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可用于预付款;旅行社拒绝垫付的,旅行社应当垫付。旅行社作出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决定。
四、关于第三十七条导游证的取得
一、导游资格考试继续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是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3、通过导游资格考试,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申领导游证的,必须依法向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 “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依法设立的导游协会、旅游协会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相应的内部工作部门。
五、关于第三十九条领队证的取得
1、相应学历是指大专及以上学历;相应语言能力是指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的语言能力;相应的旅游行业从业经历是指有2年以上在旅行社相关岗位的工作经历。
2、2013年10月1日前取得导游证的,必须在2016年10月1日前符合旅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
国家旅游局
20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