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范文文律师,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业从事旅游行业法律事务,特别是与旅行社、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经营主体相关的法律事务,包括旅行社与游客、旅行社、运输公司、酒店、景区、保险公司及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主要著作:《旅游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实务》,闵凌波、范文文合着,2017年7月。
一、关于组织游客前往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境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统称“非旅游目的地”)旅游的法律风险?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不得组织旅游者前往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境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企业组织旅游者赴国务院旅游 中国公民前往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如何认定“组织”?实际行程中未安排游客进入非旅游目的地是否仍构成犯罪?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旅行社业务涉及招揽、组织、接待等。组织是指招揽和接待之间的阶段,包括设计、规划行程是将食、住、行、游、娱、购等诸多要素联系成一个系统或整体并加以安排和实施的过程。从时间上看,组织更注重征求后、接待前的过程。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一定的区别。组织工作也是为了招揽。旅游产品必须经过设计和策划才能销售(定制游除外)。一切都是为了旅游活动的顺利开展。
具体分析表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安排、团体出发通知书中若明确规定非旅游目的地行程,则意味着旅行社开展了招揽工作,同时组织行为也已发生。发生了,就是设计一个旅行行程。其次,如果旅行社与当地接机机构签订的合同或确认函中也载明了非旅游目的地行程,则表明旅行社与当地接机机构安排了非旅游目的地的接待服务。属于组织行为,符合《旅行社条例》第2条第15条规定,是否实际前往非旅游目的地,不影响组织的认定,仍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从立法的初衷和目的分析,《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目的是禁止旅行社在非旅游目的地经营旅游活动。不允许进行宣传、销售、签订合同等行为,不能用于实际前往旅游目的地。不作为判断是否违法的标准。
三、预防建议
规定仅禁止旅行社组团,并不禁止游客自行出行。也就是说,旅行社不得组织涉及非旅游目的地的跟团游。跟团游与散客委托服务的本质区别在于旅行社是否提前安排行程。 ,如果不涉及行程,仅代您预订机票、酒店等服务的,不属于跟团旅游活动,不适用《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也不涉及该规定的非法性。
因此,对于非旅游目的地产品,如帕劳、梵蒂冈城等,仅限于委托预订,不得涉及旅游行程。宣传中应禁止含有行程、游览内容,不得提供相关行程,否则有安排跟团游之嫌。
请注意正确的操作姿势:
1. 签订跟团旅游合同 行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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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委托合同 行程单×
4、签订委托合同√
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第一家专业旅游律师事务所,为旅游企业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同时综合业务部提供刑事、房地产、婚姻家庭法律服务。蔚然律师事务所主任闵凌波律师长期从事旅游法、公司法、行政法的研究和实践,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目前,我们的法律团队已被百余家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旅游企事业单位等聘请为常年法律顾问。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