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安排及标准(明确交通方式及等级、发车时间及是否需要换乘等);
(四)住宿安排及标准(明确酒店名称、地址、档次以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五)用餐(早餐、晚餐)安排及标准(明确用餐时间、地点、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明确注明游览线路的内容包括景点名称、游览项目名称、在景区最短停留时间);
(七)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购物安排(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安排次数不得超过行程天数的一半,并列明购物地点名称、最长停留时间、主要商品等) );
(九)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
(十)自费项目(如安排,旅行社应在签订合同时向游客提供《境外自费项目清单》,列明自费项目的价格、参加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费用等由游客自愿选择并签署,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额外付费旅游不影响原计划行程)。
《方案》中的术语必须准确、清晰。在标明服务标准方面,标明服务标准的词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型”、“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字样。 。等待不确定的条款。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游客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方案》和《境外付费旅游项目清单》。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与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宣传材料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报价规定的,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游客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游客报名参加团体旅游;
2、核实游客提供的相关信息;
3、按照合同向游客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游客配合;
5、拒绝游客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无理要求。
第七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方案约定的内容和标准向游客提供服务;
2、出发前召开说明会,向游客发放《方案》中详述的《行程安排》和《行程须知》,并如实告知游客具体行程安排及相关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重要法规和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小费标准、外汇事项、紧急联系方式(包括境内外紧急联系方式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联系方式)国外旅行社);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法律法规的持证领队;
4、妥善保管游客提交的各类证件;
5、向游客发放由游客填写、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载有个人信息(包括游客姓名、国籍、血型、紧急联系方式等)的安全卡;
6.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向游客作出真实解释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当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扩大;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醒游客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9、按照合同安排购物和单独付费游览项目,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10、游客在《方案》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提出索赔,我们将积极协助游客索赔。如果自索赔之日起超过90天,游客将无法在购物点购买商品。取得赔偿的,应当先行赔偿;
11、为游客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游客个人信息保密;
13、积极协调处理游客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4、如以团体形式组团,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方案》及《方案》中详述的《行程安排》提供旅游行程服务;
2.未经事先同意,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合同约定以外的团体接送、团体订票、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3、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部门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登记表》、签证/签注信息和旅游安全卡,并对填写内容负责。如实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及提供的联系方式。该方法必须经常使用或能及时联系;
2、向旅行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有效期半年以上。自行申请签证/签注的,应保证所持签证/签注在旅行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差旅费;
4、按照合同完成随团旅游行程,配合领队统一管理,发生突发事件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5、遵守我国及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进出境,不滞留或回国;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尊重旅游服务人员人格,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和建筑物上涂鸦,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从事色情、赌博、毒品等活动;
7、保管好自己的行李,特别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采取拒绝乘机(车、船)等行为。用于延误行程或离团;
9、自行安排活动时,应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范围内选择活动,并对自身安全负责;
10、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签字。由此增加的差旅费以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旅行社应当将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给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在征得50%以上团队成员同意后,可以更改相应内容。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征求意见后未能取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会员同意的,旅行社可以决定变更内容,但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
3、行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推迟行程。若行程取消,旅行社将全额退还游客的旅游费用(所产生的签证/签注费可扣除)。若产生差旅费,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4、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旅行社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变更后,应当向旅游者退还未发生的旅费。增加的差旅费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5、行程中发生意外事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旅行社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费退还给旅游者。因此,增加的差旅费将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造成的,则由受益人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旅行条件的第三方。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给游客。
第十二条 不分组的安排
当无法超过成团人数而无法组团时,旅游者可与旅行社就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下列安排达成协议。
1、团体转团:在保证不降低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经游客事先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游客转入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安排转移。团体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的,首先承担责任,然后寻求赔偿。旅游者与受让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2、推迟旅游和重新预订线路: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推迟旅游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有必要,可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行承担。旅行社将退还减少的费用。
第五章 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团队不同意转机、延期或变更线路的,合同终止
当成团人数低于成团人数而无法成团,且游客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推迟或更改团队旅游其他线路时,旅行社则视为合同终止。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1.相关协议办理。
第十四条 旅行前终止合同
旅游者与旅行社可以在旅游前书面解除合同。超过出发前30天(不含第30天)(以出发日期减去取消通知到达日期的自然日的差额计算,下同)解除合同的,双方不予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若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旅费全额退还(不扣除签证/签注费);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且已申请签证/签注的,应扣除签证/签注费。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旅行社在出发前三十日(含三十日,下同)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行程期间合同终止
1. 游客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的集合出发点,且出发期间未随团的,视为解除合同,按有关规定处理。本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2、旅游者在行程期间离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游客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出发前30日(含30日,下同)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将全额退还旅游者的旅游费用(不扣除签证/签注费等)。 ),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至15天,需缴纳旅行总费用2%的罚款;
出发前14至7天,需缴纳旅行总费用5%的罚款;
出发前6至4天,需缴纳旅游总费用10%的罚款;
出发前3天至1天,需缴纳旅游总费用15%的罚款;
出发当天,需缴纳旅游总费用20%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自团体取消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的(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导致项目减少的、缩短出行时间或降低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纠正。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不足以补偿旅游者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领队、境外导游未经游客签字擅自安排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承担擅自安排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的,每次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总费用10%的违约金。旅行社强制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每次将向游客支付旅游总费用20%的罚款。
四、旅行社违反合同,暂停向游客提供境外住宿、餐饮、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承担游客预订的同级别住宿、餐饮、交通等必要费用。暂停旅游服务期间,并向旅行社报告。游客需缴纳旅游总费用30%的罚款。造成旅游者其他人身、财产损失的,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带团、参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知悉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旅费,并支付旅费总额15%的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知悉的,旅行社应当支付旅游总费用的2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六、与游客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含30日,下同)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以下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至15天,收取总旅行费用的5%;
出发前14至7天,收取总旅行费用的15%;
出发前6至4天,支付总旅行费用的70%;
出发前3天至1天,支付总旅行费用的85%;
出发当天,收取总行程费用的90%;
按上述比例缴纳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补偿旅行社实际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按照实际损失向旅行社赔偿,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自旅游者取消通知到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建议而影响团体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个人活动超出本合同范围而造成的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4、因旅游者的过错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赔偿损失。
5、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游客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其他责任
1.因游客提供的材料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签证被拒签、延期或被拒绝出入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游客承担,旅行社退还未发生的费用给游客。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归咎于旅行社的第三方侵权等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权受损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未履行协助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游客在自行安排的活动中造成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的,旅行社事前已履行必要的警示、解释义务并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然后。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 出行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总共白天和黑夜。
第二十条 差旅费及费用(以人民币计算)
成人元/人;儿童(12岁以下)元/人;
总计人民币(含签证/签注费人民币/人)。
如何以及何时支付旅行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委托旅行社为其投保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人民币
保险费: 人民币元
第二十二条 成团人数及不成团的协议
成团的最低人数;低于此人数无法成团的,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一天通知游客。
若无法成团,游客是否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接送至旅行社团体出发;
2.(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推迟行程;
3.(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更改行程。
第二十三条 团体协议
游客(同意或不同意,勾选无效)一起参团。
第二十四条 黄金周期间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游客及旅行社在出行前关于团体退团、取消的提前通知时间及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
旅游前退团的游客应当按照旅游总费用的一定比例向旅行社缴纳业务损失费。
旅行社取消旅游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出发前一天至当天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合同所在地旅游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签署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上述未尽事宜,经游客与旅行社协商一致,可在套餐中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一张纸粘贴在空白处,双方需要盖章连接。)
第二十七条 代理协议
本合同已被旅行社接受
(出境代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委托,招募出境旅游者作为代理。旅游团社和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委托合同的规定,对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旅行社的约定权利由与旅游团、旅行社共同确定。
旅游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书编号: 签字代表签字(盖章):
居住地址: 营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