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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兜底扶贫保障详情

1.社会保障全面扶贫

(一)城乡低保制度

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均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贴。低保待遇(实际发放低保金)采取补充发放方式,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低保标准的,通过补足到本县低保标准的方式发放。支付生活津贴。

城乡低保标准由省级统筹制定,按地区、等级调整。 2020年,我县城镇低保标准为625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308元/年。

(二)特困人员帮扶体系

本县行政区域内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赡养、赡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8周岁的人员支持、支持还是支持。 10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由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护理标准是按照差别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的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本县日常生活护理、养老院护理费用或者一定的标准确定的。占县最低工资标准的比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全额护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256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半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28元。公办护理机构完全自理特困人员护理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235.5元。

(三)残疾人申领最低生活保障优惠政策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由家庭供养、无法建立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三级智力障碍、三级精神障碍)、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和已就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严重疾病援助)和其他贫困人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不含全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到单身家庭。

(四)低保缓缴期限标准

扶贫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逐步退出期。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死亡、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就业就业救助(产业救助)的,人均家庭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分别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救济期。

(五)搬迁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

对于落户扶贫或已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公民证》的易地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即可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安置地点。

(六)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对“十三五”期间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未纳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村低保对象,一次性发放每人1500元临时救助资金。

(七)临时救援标准

对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暂时无法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或者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获得临时救助。救助后的基本生活。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分类分级确定。原则上,受助家庭基本生活保障期限为1至6个月,个人受助人自出现特殊困难时起基本生活保障至领取家庭供养为止。

(八)孤儿保护

孤儿是指18周岁以下失去父母且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儿童)。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通过亲属抚育、机构照顾、家庭寄养、合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孤儿。申请流程:散居社会的孤儿,孤儿监护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报县民政局办理赞同。县民政局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批信息及时录入儿童福利管理制度,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 。孤儿保障包括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成年后就业、住房保障和服务等。2020年,贵州省执行的孤儿最低基本生活标准为: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散居社区孤儿每人每月1050元。

(九)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的保护

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是指父母患有严重残疾、重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受到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去联系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为严重残疾、病情严重、正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失去联系的孩子。 (以上严重残疾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大疾病由各地根据当地严重疾病、地方病等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不履行监护、赡养责任六个月以上;自然死亡或死亡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踪是指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认定程序:申请。事实孤儿的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孤儿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见附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孩子的户口所在地。特殊情况,可以向孩子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查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孤儿父母有严重残疾、重病、服刑、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其他限制人身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调查。自由、失联、死亡、失踪等检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检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支付标准:贵州省实行的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50元。

(十)残疾人“两补”制度

残疾人“两补贴”制度是为保障和提高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加快残疾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而作出的制度安排。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是在本县有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2020年标准为一级70元/人/人。包月、二级5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是本县城乡低保户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低保对象“分类福利”政策按照当地低保标准执行。额外发放10%-30%的生活补贴。其中,城镇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障碍1-3级)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7.5元,农村重度残疾人(含智力、精神障碍1-3级)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187.5元。残疾人)每人每月107.7元。元;城镇一般残疾人(智力智力四级及其他三四级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2.5元。一般残疾人(智力智力四级及其他三四级残疾人)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53.8元。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范围: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在居住地。保险。

(二)领取福利的条件

参加保险且年满60周岁但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政府规定的退休福利和退休生活费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实行新农保或城镇居民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人员。

2、实行新农保或城镇居民保险制度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按年缴纳保费的人员。

3.新农保或城镇居民保险制度实行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累计缴费15年以上。

四、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60岁及以上贫困人口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放为了生活

(三)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贵州省目前规定的基本养老金为每人每月93元。目前个人养老金除以个人账户储蓄总额。取139。

(四)申请流程

1、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本,通过村(居)协办单位或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户籍所在地。

2、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向村(居)协办单位或乡(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或县申请领取待遇。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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