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抛物物、高空坠落物的民事责任,三审稿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五项规定。强调,高空坠落物造成损害后,“有关机构要依法及时调查,查明责任人”。仅当“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赔偿”;同时提出“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者如发现有侵权行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最后规定,大楼管理者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类情况发生。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与现行规则相比,三审稿强化了相关机构“查明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强调只有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提下才适用“连带赔偿”规则。 ”;它加强了对物业和其他建筑物的规则。物业经理对未采取安全措施负责。详情>>>
B. 儿童参加哪些活动会导致受伤并“冒险”?法律提出新规定
如果孩子自愿参加危险活动,发生事故,责任该由谁承担?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去年12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二次制定了“自愿风险”规则。
民法典侵权责任部分第三次审议稿在第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将“自愿承担风险”的范围限定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激活条件仅限于“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且其他参与者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符合上述两点,受害人必须“风险自担”,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详情>>>
C、“自助维权”制度拟增加限制:如果不自助,损失将难以弥补。
对于法律界讨论已久的“自救行为”免责制度,三审稿将“自救行为”增加为“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他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根据第二次审查草案。 《豁免制度适用条件》详细>>>
D.重新调整网络平台的“安全港原则”
第三次审查稿再次调整了网络平台适用的“安全港原则”。适用于互联网平台的“安全港原则”是互联网行业发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简单来说,“安全港原则”是指网络平台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立即删除其平台上的相关侵权内容,并且不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后,有人指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类型多种多样,对侵权信息的产生、存储、处理的控制程度也不完全相同。情况比较复杂,要根据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措施,提高效率。要有针对性。第三次审查稿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详情>>>
E.被侵权人不承担召回缺陷产品的费用
二审稿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有人建议,被侵权方因召回相关产品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被侵权人发生的必要费用。详情>>>
3.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药品管理法修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或调整了一些内容。
A.假冒伪劣药品将有“新定义”
二审时,有人指出,现行法律对假冒伪劣药品的范围界定较为宽泛。存在根据药品质量界定假冒伪劣药品的情况,也存在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按假冒伪劣药品处理的情况,造成不便。为精准处罚,建议以功效为主,重新界定假冒伪劣药品的范围。
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对假冒伪劣药品给出了“新定义”。同时,原“按假药处置”、“按劣药处置”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经过批准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销售的药品、使用须经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原料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列出。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这些药品,并严格规定处罚措施。详情>>>
B.生产、销售假药将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二审稿规定:明知是假冒伪劣药品而生产、销售,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三审稿扩大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不限于“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并明确惩罚性赔偿数额为“十倍”。所支付的价款或损失的三倍“赔偿”。详情>>>
C、拟对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实行首责制度。
二审时,有人建议增加一些禁止性条款的法律责任,明确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制度。
据此,三审稿增加了一项规定,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以及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时,应当实行首责制,先行赔偿。详情>>>
D.澄清: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应当依法公开
二审后,部分常委、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了进一步体现药品审批制度改革成果、提高审批效率的建议。三审稿规定,药品上市审评结论和审批依据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三审稿还规定,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可以因临床紧急需要进口少量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用于特定医疗用途;优先审评审批“防治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和儿童用药”。详情>>>
4.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基本医疗和健康促进法草案。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增加了“远程诊疗”、“医务人员定期深入基层”等内容。
A、新增“远程诊疗”条款,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覆盖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基本医疗卫生和健康促进法草案。与此前的二审稿相比,三审稿增加了“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
二审时有人提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有利于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覆盖面。三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并增加规定:国家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应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诊疗、远程影像诊断等远程医疗服务,构建网上医疗一体化服务。线下医疗服务模式。详情>>>
B、建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定期深入基层”
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短缺,曾是困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问题。对此,三审稿拟做出硬性规定:国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定期深入基层和困难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制度。
此外,三审稿还增加了多项“强基层”规定,包括:国家采取定向免费培训、对口帮扶、退休再就业等措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以及困难和偏远地区;国家完善农村医疗卫生人员养老政策。详情>>>
三、老年人健康管理有望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审后,有人建议进一步体现从以治疗为中心转向以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全面保障公共卫生,丰富老年人卫生服务、爱国卫生运动、公共设施建设等。适用于体育健身、公共场所。健康管理等健康促进内容。
据此,三审稿增加了多项规定,包括: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推进长期护理保障,鼓励发展长期护理保险,满足老年人的需要。人群、残疾人等基本护理需求详情>>>
D.澄清:实验医学研究应获得伦理审查同意
有人建议对实验医学研究和医疗器械的管理制定明确的规定。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明确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三审稿明确规定,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实验医学研究必须遵守医学伦理,并取得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同意。详情>>>
E.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草案二审后,提出增加促进社会办医院健康发展的内容,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更多优惠政策。
对此,三审稿明确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税收、财政补贴、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优惠政策。依法。
此外,三审稿仍保留二审稿中“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条款,并规定: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少于两次但不超过十次非法收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详情>>>
5.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土地管理法修改草案》。 8月22日,第三次审查稿相应采纳了部分委员、专家学者的建议。
A.征地补偿方案可以组织听证会。征地事项应公告“至少30天”
二审时,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增加组织补偿方案听证会等内容。
第三次审查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并增加了一项规定: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相关事项公告“至少30日”,听取意见;大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情况组织听证,修改补偿方案。
此外,三审稿对异地复垦、轮作休耕做出了相应规定,提出各省市批准异地复垦的耕地应当与减少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因地制宜指导耕作轮作。详情>>>
B. 建设用地征用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什么情况下可以征收土地,特别是土地开发建设?对此,第三次审查稿增加了“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格条件。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有六种情况需要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包括“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用地”。 (情况)需要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一审时,有委员提出,征地情况应符合宪法、物权法等规定,“征用土地开发权”需要适当限制。今年6月审议的二审稿将“公共利益”作为征地的前提条件,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进行征地,并列出了土地征用的六种情况收购,包括“成功的电影开发”。
在第二次检讨中,有委员提出“整片开发建设”不应被视为“为了公共利益”征地。今天审议的第三次审查稿对“开发建设用地”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提出: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县级征地项目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百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开发建设需要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详情>>>
六、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出台,实现党纪与国家法律有效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据悉,今年年初,政务处罚法的制定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工作安排,政务处罚法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参与。
全国人大监察委员会委员长吴玉良在解释草案时表示,公职人员处分法的制定,将把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宪法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管理和监督”;实现党纪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具体化监察法的原则和规定,将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罚范围,政务处分保持一致”。 《政府处分法》明确了政府处分的主体、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处分理由、权限和程序、救济措施等。处罚渠道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等,有利于处罚对象强化法治观念和程序意识,提高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详细>>>
7、资源税法草案二审保留“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规定
《资源税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提出,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试点。
对此,一些常委和单位提出,水资源税改革仍在进行中,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不宜在资源税法中规定;有观点提出,水资源税改革由国务院根据资源税法的规定确定。 1985年全国人大立法授权决定依法实施,目前正在稳步推进,不再重复授权。有人认为,资源税法规定的水资源税改革十分必要。同时建议国务院加大改革力度,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改革试点情况报告。
第二次审议稿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国务院对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基础。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情况。详情>>>
新京报记者王舒、编辑马小龙校对陆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