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技术此次收到《警示函》,源于其2023年归母净利润变动超过50%,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业绩预告。
2024年4月12日,龙源技术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23.01万元,同比增长59.53%。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超过50%,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迟至2024年2月21日才披露2023年年报。
山东证监局称,龙源技术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山东证监局认为,龙源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龙源技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龙源技术在公告中称,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相关监管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