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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化改革锚定数实融合,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法经兵言

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擘画出国家未来发展蓝图,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明确了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其中构设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锚定数实融合的数字经济发展方向

《决定》在“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方面中提出了“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这表明数字经济作为新经济形态,正深刻改变着整个经济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而此次《决定》强调“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表明了实体经济是我国经济的基石,数字经济须赋能实体经济,而非“脱实向虚”,二者融合发展是提升国家竞争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决定》设计了一系列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安排部署。

第一,从制度设计上,强调“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通过健全制度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的深度整合。这表明,我国今后将着力完善全面细致的政策体系,以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一方面,要抓住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布局,进一步激发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关键生产要素的动能,通过产业发展与市场有效配置促进数据要素安全高效流通,为实体经济提供信息化和智能化支持。另一方面,推进数字技术应用于传统产业的升级和转型,利用数字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第二,明确了数字经济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强调要推动制造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这表明我国制造业要从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产业转型,优化产业发展结构,提高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提升产业链的整体价值。这需要顺应时代发展,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我国制造业智能化程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精细化管理。在此过程中,需注重降低能耗、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以环保方式开发产业技术,确保产业发展的长期可持续性,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三,重视数字经济赋能实体经济运行,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传统意义上实体经济是指线下商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运输和消费等经济活动,而数字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电子商务、数字媒体等业态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消费习惯和社交行为。平台经济是一种基于数字平台的经济模式,由平台成为供需双方中介,通过算法和数据匹配用户需求和供应,简化交易过程,提高市场效率,实现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连接。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传统实体经济面临转型升级压力,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具有竞争力的经营者也在此过程中实现了转型升级。而平台经济发展中市场竞争格局容易形成固化态势,基于此,更需要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这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防范风险,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平衡,贯彻分类分级理念,展开敏捷监管、精准监管,保障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持续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决定》还提出了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等。相关制度构设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布局一致,体现了制度探索发展的延续性、连贯性,不断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力求构建高效安全的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对此,需要通过法治方式完善数据要素在产权分置、交易流通及安全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实现数据要素有序开放流通,推动数据要素优化配置。

深化多元协同的数字经济发展方略

《决定》具有高度的系统性、体系性、协调性,除本部分外,《决定》还在其他部分提出了推动人工智能等战略性产业发展政策和治理体系,引导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同新质生产力更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这都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也意味着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注重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有机协调的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发展,形成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一方面,重点关注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与数字经济的协同发展。当前,人工智能已成为数字经济的关键驱动力,尤其是最近一段时期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人工智能的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等高级算法优势与应用场景紧密结合,通过先进人工智能的强大分析和预测能力,能够极大优化决策过程,提高经济效率,这已在金融、交通、零售、医疗等多领域、多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应用,相关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这需要以数据、算法、算力等内部关键要素为治理对象,构建覆盖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技术开发、应用场景等发展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法律治理体系,既要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发展,也要平衡好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促进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有效预防潜在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实现数字经济与新质生产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动态发展。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新质生产力则是在数字技术推动下,由数据、算法、算力等构成的新型生产力,具有创新性、智能性和协同性,能够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优化。从一定程度上言,数字经济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环境,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又将提升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其向更高层次演进。因此,促进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产率,不仅是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其内在目标和发展路径。这需要协调好相关政策设计,构建有利于数字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协同发展的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综上,《决定》体现了党中央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深刻把握,高度重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通过深化改革,打破制约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的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有利于数据要素流通、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使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更加紧密结合,推动经济向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郭光坤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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