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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协原副主席李再勇受贿4.32亿被判死缓

2024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再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外,法院还依法追缴了李再勇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据法院审理查明,自1998年至2023年,李再勇在担任贵州省多个重要职务期间,包括遵义市红花岗区委书记、黔东南州委常委、副州长、铜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贵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六盘水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秘书长及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常委、副省长等职务,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2亿余元,其中大部分未实际取得。

此外,2014年至2017年,李再勇在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令开工建设相关旅游开发项目,滥用职权造成生态破坏损失人民币8645万余元。

李再勇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事实,并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同时,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查扣到案。鉴于李再勇大部分受贿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以及滥用职权具有自首情节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所犯滥用职权罪可从轻处罚。

李再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他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此前,李再勇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终止了贵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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