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第三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73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市区、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8月第三周收集到的数据,记者发现,共有6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两家上市公司涉超标排放被罚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环境风险榜涉及公司分布情况(8月第三周)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6家上市公司。其中,2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记者梳理发现,6家上市公司背后有68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本期值得注意的是,天宇股份因超标排放臭气,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0万元。
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台环罚﹝2024﹞9号”的处罚书显示,3月2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宇股份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公司在春节检修厌氧工序期间投加污泥,近期打开曝气,底部臭气翻涌,可能是导致该公司2024年3月22日污水站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生物滴滤)臭气浓度超出《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310005-2021)表1限值要求的主要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天宇股份被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20万元。
8月14日,记者通过天宇股份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8月16日,天宇股份在回复函中表示,已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上完成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并且也将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天宇股份已按相关要求完成整改,并于2024年4月15日经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测达标。
此外,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披露文号为“闽厦环罚﹝2024﹞202号”的处罚书显示,华厦眼科控股公司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厦门市生态环境局罚款11.4688万元。
8月14日,记者通过华厦眼科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8月16日,华厦眼科在回复函中表示,该处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在福建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进行了披露。同时,华厦眼科也会在定期报告中依法披露。事发之初,华厦眼科即责令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启动了相关自查及整改工作。厦门眼科中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聘请专业的环保公司对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勘察、改造设计及实施改造,并委托外部机构加强对污水排放数据的手动监测、在线监测运营维护及在线数据比对。截至目前,相关整改工作已实施完毕,目前污水排放已达到相应标准。最后,华厦眼科表示,公司始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相关议题。
环保处罚:一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因规范化管理不达标被罚
本期收录数据显示,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披露文号为“陕E白水环罚〔2024〕8号”的处罚书显示,中国电建(601669.SH,股价5.51元,市值949.16亿元)控股公司白水西北水电新能源有限公司因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建设的中电建西北院白水光伏项目110KV送出线路工程项目未依法提交并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被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手续未批复之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罚款25万元。
另外,江苏嘉汇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规范化管理不达标,存在未按许可证要求接收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原拟罚款69.5万元,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意见称“超范围接收外市废铅蓄电池系公司业务人员环保意识淡薄、理解法律不透,误认为未超范围经营;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希望考虑到其行为未对环境造成污染,能免于或减轻处罚”,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从轻处罚,处罚款50万元。江苏嘉汇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为南都电源(300068.SZ,股价7.78元,市值67.9亿元)间接参股公司。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