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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冠和热镀锌钢管有限公司被罚款 380000 元

消息,近日,佛山市南海区冠和热镀锌钢管有限公司因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人民政府罚款 380000 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3 月 25 日,本机关(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金属钢管镀锌加工。2024 年 03 月 25 日,受本机关(单位)委托,广东理行生态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区内雨水排放口观察口和厂区外生活污水及部分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现场采集水样检测。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2403028-001)显示,1、你(单位)厂区外生活污水及部分雨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 pH 值为 2.8,悬浮物排放浓度为 354 毫克/升,氨氮排放浓度为 611 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 615 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为 190 毫克/升,均超出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表 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pH 值为 6-9,悬浮物排放浓度(其他排污单位)≤100 毫克/升,氨氮排放浓度(其他排污单位)≤15 毫克/升,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其他排放浓度)≤110 毫克/升,五日生化需氧量(其他排污单位)≤30 毫克/升),其中 pH 值不达标,悬浮物超标 2.54 倍,氨氮超标 39.73 倍,化学需氧量超标 4.59 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 5.33 倍。2、厂区内雨水观察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 pH 值为 5.6,氨氮排放浓度为 99.5 毫克/升,均超出了广东省地方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表 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排放限值(pH 值为 6-9,氨氮排放浓度(其他排污单位)≤15 毫克/升),其中 pH 值不达标,氨氮超标 5.63 倍。

佛山市南海区冠和热镀锌钢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罚款 3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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