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商业新闻

第五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召开

12月10日,由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国家与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厦门大学社会治理与软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五届厦门大学立法法理学论坛在福建厦门举行。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湖南大学等实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110余位专家学者参会。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方青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议程、主办情况进行介绍。她在致辞中表示,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引领,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则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本次会议广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参与,共同推进相关领域的研究。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晓芳发言的主题是“新时代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厦门实践”。她对厦门立法情况进行介绍,厦门现行有效立法共计131部。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厦门人大逐渐总结出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党的全面领导的站位高度上来谋划,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大局中来部署,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任务目标中来落实等6项工作原则。同时,形成了坚持立法服务中心工作、服务绿色发展、服务民生保障等6个服务方向。最后,应当从8个方面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发言的主题是“立法智库建设与新时代立法高质量发展”。他表示,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具有高校的研究力量与机制支撑,积极开展立法参与和决策咨询工作,承接各类立法相关课题,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通过打造国际论坛、之江立法论坛、名家讲坛等特色品牌不断扩大研究院的影响,发挥立法智库的作用。厦门大学具有悠久的教学和人才培养传统,长期以来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建议厦门大学与浙江大学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立法智库建设,协同助力立法高质量发展。

宋方青发言的主题是“法理之于立法的应有面向及要义”。她认为,法理具有激发美德和智慧的意义。法理在立法实践中发挥着论证、解释等功能,体现于立法目的、原则和条文之中,并在此过程中保障立法的德性。作为一种德性,法理之于立法的面向主要体现在立法者的德性、规范的德性和受众的德性三个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干部任才峰发言的主题是“关于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初步思考”。他认为,推进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应当正确处理立法的政治属性和专业属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法治统一和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上位规范和地方特色之间的关系等10组辩证关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志昊发言的主题是“人大决定权的立法化与准立法性决定”。他认为,立法实践中,以授权决定等形式出现的“准立法性决定”对部分法律的效力进行了调整,这一调整对于填补转型社会的法秩序空白具有积极意义。准立法性决定的效力,既需要明确界定,也需要进行合理规制。

与谈环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林荔宾对福建省的“小块灵”立法和协同立法实践进行介绍,在上述10组关系之外补充提出,要正确处理守正和创新之间的关系。林荔宾赞成立法性决定在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应当将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轨道进行规制。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店标对协同立法的主体和确定主体范围的四重逻辑进行阐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胡健以“学习”“交流”“祝贺”3个关键词分享了参加本次会议的心情和体会。他表示,很高兴能够和大家一同学习相关立法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并对与会人员高质量研讨给予充分肯定。他认为,可以从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形式、立法公开、立法能力等方面建构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祝贺宋方青教授从教40周年,感谢她为建构立法学知识体系和促进国家、地方立法实践所作的贡献,希望厦门大学立法学研究团队继续为我国立法事业作出更多贡献。

为鼓励广大青年学子积极投身立法学研究,从第五届“立法法理学论坛”开始,论坛设立论文评奖环节。宋方青宣读论文获奖者名单,郭晓芳、胡健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吴丽丽)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