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显示,阿珍与小李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先后生育了长子大宝和次子小宝。婚后,两人与小李的父母老李、李婶共同居住生活。然而,由于小李常年在外地工作,夫妻二人因异地分居、生活观念差异等原因频繁发生争执。2020年7月,阿珍独自离家外出,此后大宝小宝一直跟随老李夫妇生活。
2022年10月,阿珍与小李正式离婚,法院判决大宝由小李抚养,小宝由阿珍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但离婚后,阿珍并未将小宝接走抚养,小宝依然与老李夫妇共同生活。老李夫妇因此以无因管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珍支付自2014年至2024年期间照顾大宝小宝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惠州惠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阿珍与小李作为大宝、小宝的父母,对两名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尽管两人已经离婚,但仍应依法履行这些义务。然而,在实际情况中,阿珍和小李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而是由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老李夫妇代为照顾抚养。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法院进一步指出,对于2014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共同居住生活的费用,由于老李夫妇与阿珍及其两名孩子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这些支出应视为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而在阿珍搬离后至两人离婚前的抚养费用,阿珍与小李作为有能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应向老李夫妇返还因抚养两名未成年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终,法院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居民生活水平、阿珍与小李的负担能力以及两名婚生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判决阿珍应向老李夫妇支付大宝小宝在特定时间段内的抚养费共计88000元。这一判决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提醒了广大父母要切实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此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思和讨论。有观点认为,老人帮忙照顾孙辈是出于家庭和谐和亲情考虑,而非法定义务;但也有声音指出,父母应该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不应将责任转嫁给其他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