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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须严格把关

针对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交通运输部已要求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核把关。

推动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是加快船舶运力结构调整,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

今天(27日)公开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省(区、市)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等加强跟踪分析,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提出自《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对境内的中国籍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国内沿海和内河运输的老旧营运船舶,其中沿海货运船舶船龄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内河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船舶拆解补贴资金。

《实施细则》还规定,新建燃油动力(含生物柴油动力)船舶符合条件的,以及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可以申请补贴资金。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按船舶类型、船龄和新建船舶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其中,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内河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标准为1000元/总吨,沿海船舶为1000元/总吨;内河船舶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为500元/总吨,沿海船舶为600元/总吨;内河船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为2200元/总吨,沿海船舶为1000元/总吨。

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要求高。《通知》称,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工作量大的地区要成立工作专班,保障船舶拆解现场监管职责履行、档案留存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组织实施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拆船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拆船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重点核对申请人及船舶是否符合补贴条件、补贴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上报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的审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

对拆船行业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拆船造成环境污染。图为某地拆船现场。摄影/章轲

第一财经记者从交通运输部了解到,此轮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也给农村客运、新能源船舶发展带来机遇。《通知》提出,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中央管理水域的,会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好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的政策机遇,组织研发适合本辖区渡运航线特点的乡镇客运渡船船型,引导更新建造标准化渡船。

同时,支持开展船舶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设备换装模式的研究和试点应用,完善相关船舶技术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区域性船舶全面新能源化。加快研究制定适应电动船舶特点的船员适任标准和配员政策。加快研究完善电动船舶充换电操作规程、电动船舶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岸基充电设施建设、甲醇等船用燃料加注等相关标准。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本辖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现状和趋势,推动完善船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电动船舶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今年3月公布的《2023年沿海省际货运船舶运力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沿海省际运输干散货船(万吨以上)共计2538艘、8335.6万载重吨,较2022年底增加111艘、353.2万载重吨,吨位增幅4.4%。

沿海省际运输干散货船平均船龄10.6年。其中,老旧船舶(船龄18年以上)和特检船舶(船龄28年以上)分别有280艘、33艘;沿海省际运输集装箱船中,老旧船舶(船龄20年以上)和特检船舶(船龄29年以上)分别有35艘、2艘;沿海省际油船中,老旧船舶(船龄12年以上)和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船龄26年以上)分别有546艘、3艘;沿海省际运输化学品船中,老旧船舶(船龄12年以上)和达到特检船龄的船舶(船龄26年以上)分别有148艘、1艘。总体上看,各类运输船舶中,老旧船舶仍占有一定比例。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表示,未来两年是我国船企交船高峰期,也是大型LNG船、大型集装箱船等高技术船舶的集中交付期,应加快船舶工业产品体系、制造体系、供应链体系绿色转型,加快船舶企业“智改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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