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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与志愿兵,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1. 义务兵役制度

义务兵役制是指国家依法征召公民服兵役的制度,又称为征兵制或强制兵役制。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国家有权根据需要动员公民参军入伍。

2. 义务兵与志愿兵的区别

义务兵和志愿兵都是为了保卫国家而服役的军人,但是它们的入伍时间、待遇、退伍政策等方面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3. 兵役法规定

新兵役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原兵役法,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4. 兵役制度的发展历程

自1955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并逐步发展完善了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兵役制度。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了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 地方兵役部队

在中国各地,地方武警部队以及预备役部队都起到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作用。各地武警部队在维护地区稳定和应急救援方面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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