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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条例》出台,我们还能这样做

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及,我们经常看见这样一群消费者的身影:“我在这家店充值了几千块钱,但是店家根本没有按照之前的标准给我提供服务,这不是耍赖吗……”,“现在暑期打折做活动,但是我怕交了一年的钱老板万一跑路了怎么办……”。面对日益增多的预付消费领域纠纷,消费者在维权时难免遇到一些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自202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预收费用后跑路、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明确了罚则,从书面合同订立、约定事项告知、违约事后处理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益,让预付式消费有法可依。但是,如何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实现“双赢”也是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

拉直合同“准绳”,打消下笔维艰。我曾向群众了解过关于合同订立的疑虑,经营者担心因签订的合同不够完善,有所疏漏,被有心人以“抠字眼”的形式获取不公利益;而消费者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在无形中签订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只能闷声吃亏,权益受损。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为预付消费领域量身定做合同示范文本,以单独告知、字体加粗等显著方式将重大利害关系内容明确提醒消费者,提升交易双方合同法律意识。既能为经营者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正规参考,又能有效减少消费者在签字确认时的踌躇担忧。

收紧监管“束带”,遏制肆意发展。预付款消费涉及多个部门管辖,每个环节都需要着重关注。监管部门要下狠手,树典型,提高经营者侵吞预付款的违法成本,从源头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利用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据平台,实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对于查实多个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显目标注,减少消费者考察成本。审批部门也可以根据标注针对预付费高发投诉领域的经营主体的变更、注销手续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斩断不法分子投机取巧逃避责任的机会。

立稳意识“盾牌”,防止无良背刺。预付式消费不是“一锤子买卖”,经营者应用口碑、服务留住顾客,不可一味依赖预付模式的捆绑经营行为,更不能透支消费者的信任挟款跑路。而对消费者来说,在面对预约火爆、折扣力度大等活动时,要抱着冷静客观的心态进行考察,不被推销话术冲昏头脑。进行预付消费后完整留存票证和合同,以便正常举证,跨过“阴阳”凭证的大坑。在有所疑虑时,也可及时向政府部门咨询,避免掉入消费陷阱。

如何加强对预付式经营行为的规制,需要更多摸索。《条例》的出台迈出了关键一步。接下来,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需要紧密联结,形成“黄金三角”,一定可以为促进预付式消费模式健康发展做出有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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