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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贴近”原则、坚定理想信念 形成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良好氛围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完善了我们党纪律处分应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法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特别是新修订的《条例》中体现了三个“贴近”的原则,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党、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

一、贴近法律法规。新《条例》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开除党籍,进一步细化处分情形,标定处分档次。同时,进一步促进了执纪执法贯通,明确规定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细化规定对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以及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将第四条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全面、系统地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党的精神。

二、“贴近”政治纪律。新《条例》分则“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2条,修改12条。集中体现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为党员坚定理想信念,永葆政治本色奠定了法理基础。

 三、“贴近”工作实际。新《条例》体现了我党一以贯之的“实事求是”精神。一方面,面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我们党秉持了“自我革命”的精神,坚持了实事求是的原则,绝不纵容,依法严惩,以全面从严治党的气魄与决心,维护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在执纪执法上,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拉萨市尼木县续迈乡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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