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多地公安部门接连破获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案件,“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的特点,此类器材一旦泛滥,公民的私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将面临极大的暴露风险,使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存在风险,还会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一是商家包装销售钻监管空子。在平台搜索与窃听、窃照相关的搜索词会发现,很多种草博主毫不避讳的打着“正当理由”进行售卖,并对相关产品伪装成“眼镜录像机”“手表录像机”等,试图掩人耳目。2024年7月23日,《瞭望》周刊文章《斩断隐私“刺客”线上渠道》报道,此类商品多以“家庭安防”“照看小孩”“婚姻调查”等名义挂售,据业内人士介绍,使用此类广告语既能防止平台的关键词监测,也能引起潜在买家的注意。文章中报道一则案例,在某电商平台上,部分店铺在销售一种名为“声音放大器”的设备。根据介绍,该设备是用于“听墙壁内管道声音”,以此来确定“漏水点”。而实际上卖家在推销时使用“用这款设备可以听到你想不到的声音”“隔着墙壁就能听到清晰对话”等话术,暗示该设备可用于窃听隔壁房间的谈话声。2024年1月11日,经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各并处罚金。据悉,在该案中,家住通州的小朱在网络上看到一则销售具有偷拍功能运动手环的短视频,收到货后,小朱发现手环确实具有相关功能,很有可能涉及侵犯个人隐私,遂向警方报案。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叶某为非法获利,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具有秘密录像功能的电子手表、手环,其行为扰乱了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二是售卖方式隐秘性逐步提升。窃听窃照设备在发展的过程中已成灰色产业链,从技术研发到零部件制造,再到成品组装、销售,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此外,其售卖方式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有的酷似打火机、有的伪装成插线板,还有的隐藏在圆珠笔、充电宝等日常用品中。这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网信部门难以有效识别和监管这些非法设备进行精准打击。据公安部网站7月14日消息,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深入推进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断源”行动和打击偷拍偷窥“扫雷”行动。截至当日,累计侦破案件140余起,打掉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窝点4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80余名,缴获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及零部件10万余件。此外,不少销售方式隐匿在厕所等灰色角落,相关信息在社交平台不断流转,增加了及时甄别的难度。2023年9月,央广网《记者“卧底”调查偷拍设备售卖改装产业链》报道,在一栋写字楼的厕所里,一名中年男子拿着手机,四处寻找拍摄位置并将各个位置拍摄的影像发送到一个偷拍交流群里。该群是基于某私密聊天软件所建,记者通过关键词搜索等方式找到该群。同时,记者调查发现,不时有群友探讨偷拍设备购买、改装、使用等内容。记者联系上其中一位卖家,其提供了多幅商品样图,蓝牙音响、烟灰缸、运动鞋、洗发水瓶,这些看似平平无奇的物品,实际上都隐藏着微型摄像头。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采访中表示,应当“上游”“下游”同时治理,对于“上游”的改装偷拍偷录设备要严厉打击,对于“下游”偷拍群、销售群的打击也要同步进行,网络平台应积极履行各环节主体责任。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邢鸿飞说,制售偷拍设备属于暴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生产、销售偷拍设备的厂商严检查、严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偷拍神器”的生产和销售,堵住漏洞。执法部门要从严执法,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偷拍专用器材活动的打击力度。
三是法律知晓度低致市场需求走偏。一方面,部分商家和消费者对窃听窃照设备的法律法规了解不足,认为这些设备只是普通的安防产品,没有意识到其违法性和危害性。另一方面,部分消费者缺乏对法律的基本认知,对窃听窃照设备没有具体了解存在需求盲目购买,如用于家庭安防、照看小孩等这些行为在无形中都触碰了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4年2月,光明网《男子为监控女儿学习购买神秘偷拍设备》报道,镇江市民王先生为督促女儿认真学习,想在她的学习桌旁安装一个摄像头。考虑到女儿正处在青春期,王先生担心会引起逆反心理,就想用隐秘的偷拍设备代替。在经过了解后,王先生通过商家邹某购买了伪装成打火机、路由器的两款偷拍设备,并通过微信向商家某支付了2000元。邹某在深圳做出售监控方面的生意,自己并不会生产与改装偷拍设备。在收到王先生的货款后,他在别处购买了改装的打火机和改装的路由器,并快递给王某。2022年10月,公安机关发现该快递包裹存在异常并展开调查,后根据线索于2023年6月18日在深圳市将邹某抓获。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拍摄器均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同时,经查发现邹某曾在2020年3月因同一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意见建议: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与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社区宣传等多种渠道,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非法买卖窃听窃照设备危害性的认识。教育商家和消费者了解非法买卖窃听窃照设备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购买、不使用此类设备。二是强化市场监管,提高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窃听窃照设备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电子产品市场、网络平台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销售行为。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商家进行严厉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设备,并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平台责任,建立举报渠道。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核和管理,要求商家提供合法经营资质和产品证明,对违规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商家进行清退处理,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同时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举报非法买卖窃听窃照设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