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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标准处置不合格党员 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为依据,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依规依纪,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以初心与使命为处置工作的价值标准,增强“刮骨疗伤”的勇气,“理直气壮”处置不合格党员。“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我们党能够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关键就在于拥有正视问题的自觉、刀刃向内的勇气和勇于自我净化的决心。党员作为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关乎党的创新力、战斗力、凝聚力,那些丧失理想信念、忘记初心使命纪律作风散漫的“不合格党员”会严重削弱党的肌体健康、影响党的形象。“外疾之害,轻于秋毫,人知避之;内疾之害,重于泰山,而莫之避。”保持党的肌体健康,需要及时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清除党员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犹如给党的肌体增加了一道免疫系统,对于增强肌体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党的形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好《办法》在加强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激发广大党员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

以事实与规定为处置工作的基础标准,坚持“令在必行”的决心,“有凭有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此次出台的《办法》作为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不仅首次对组织处置概念作出完整界定,也对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15种情形包括兜底情形作出了规定,细化了区分标准,明确了处置措施,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处置依据和衡量标准。“规矩已立,方圆可成”。各级党委(党组)要不折不扣执行《办法》,将其作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重要抓手,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党支部要把《办法》作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基础标准,准确掌握政策界限,精准甄别适用情形,严格把控处置程序,把不合格党员处置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处置决定有章有循、处置程序合理合规、处置结果经得起党员群众检验。

以教育与约束为处置工作的底线标准,树立“教育为本”的导向,“节节寸寸”处置不合格党员。“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并不仅是为处置不合格党员建立一套明确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教育和约束党员严守党的纪律和规定,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办法》的“大行于世”和贯彻到位,必须先做到“广而告之”和“知之明之”。即,“严管”之前必先“教”,“严治”之前必先“明”,“严处”之前必先“警”,只有让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领会了《办法》,才能更好地执行,只有在从严治理之前做到划出底线、明确红线,才会行有所止,只有在处置不合格党员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置合理、程序规范,才能达到处置一个,警醒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各级党组织要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载体和专题学习、交流研讨等方式,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准确领会《办法》精神,全面掌握《办法》内容,做到人人知之、人人晓之、人人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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