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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应与治安、 刑事处罚对接的建议

10月16日,有家长发视频曝光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一学校食堂生肉有臭味,质疑食材不新鲜。

10月19日晚,官渡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对长丰学校举办者立案调查,长丰学校校长和学校法定代表人作出免职处理,对区教育体育局局长作停职检查处理。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泛滥成灾,屡禁不止。我认为除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外,其重要成因在于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处罚较轻,有时甚至只做经济处罚,没有充分运用治安、刑事处罚手段予以惩处,作案人违法犯罪成本太低。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管理与政法机关脱节,除重大事故外,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食品监管部门一般在系统内处理解决,不与政法机关沟通。而且食品安全鉴定检测费用较高,实行的是谁举报谁付鉴定费的制度,不利于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为此建议:

一实行职能部门与政法机关衔联动机制。工商局、食品药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必须与公安、检察、法院建立联动机制。对于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要知会政法部门,并及时移交案件,构成治安处罚行为的案件作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逮捕、起诉、判决。要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分析形势问题,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查处情况,研究疑难案件,研究处理办法。

二是设立专项鉴定基金。改变“谁举报,谁举证,谁付鉴定费”的民事纠纷(案件)办理模式。建议政府设立专项鉴定基金,解决因经费限制举报的瓶颈问题。

三是依法从重从快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制售有毒食品犯罪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政法机关应用足法律规定,从重从快惩处食品安全犯罪。

四是充分运用媒体和一切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举报。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宣传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效,营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人人喊打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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