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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之光:照亮社会发展之路

诚信,在个人层面,是安身立命之本。人无信不立,一个人如果缺乏诚信,将难以在社会中立足。正如古人云:“言必信,行必果。” 诚信的人言行一致,能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在现代社会,诚信有助于个人提升竞争力,无论是求职还是人际交往,诚信的品质都能为个人带来更多机会。

在企业层面,企业无信不兴。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场金融正常运行的条件。企业诚信经营,能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减少交易费用和机会成本。例如,在拥有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的环境下,企业进行信用活动的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征信公司庞大的信息数据库能满足企业大部分交易需求,企业因风险考虑而造成的机会成本问题也能得到妥善解决。同时,诚信企业更易获得消费者信赖,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如同仁堂、王老吉等 “百年老店”,以诚信铸造金字招牌,历经沧桑而常青不衰。

在国家层面,国无信则衰。诚信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一个讲诚信的国家治理者和执政党,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拥护,长久地存在下去。政府的诚信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为政者只有取得民众的信任,才能治理好国家。此外,诚信建设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在理论研究方面,相对滞后的研究难以满足快速发展的实践需求。由于缺乏深入的理论指导,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某些方面存在盲目性,难以明确其发展方向和路径。

法治建设同样滞后,虽然国家层面已有多部法律设立了信用条款,地方也出台了一些信用法规,但专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律仍在完善中。这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监督机制,一些地方或部门在实践中可能出现滥用权力、侵犯权益等问题。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定位和功能边界不够清晰。目前,社会信用体系涉及多个领域,但各领域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尚未明确,容易导致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时,不同主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理解和期望也存在差异,影响了体系的整体建设效果。

诚信意识的提升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诚信教育,法院、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司法局等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在各自领域积极开展诚信意识教育活动。例如,教育局可以在学校教育中融入诚信课程,通过讲述诚信故事、分析诚信案例等方式,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司法局可以在普法宣传中强调诚信的法律意义,让公民了解失信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加强诚信宣传,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用历史故事、公益广告、以案说法、道德讲堂、法治课等多种形式,依托传统媒体、新媒体及面对面、网对网等方式,全方位、立体式地营造诚信宣传氛围。比如,可以制作一系列以诚信为主题的公益广告,在电视、网络平台上播放,让诚信观念深入人心。

国家机关及党员干部要带头讲诚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国家机关及党员干部的行为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应模范带头讲诚信,做到言行一致、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诚信因素,避免出现虚假承诺和不兑现政策的情况。

从法律方面,稳步推进社会信用立法,逐步构建社会信用法律体系。首先出台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交易行为,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接着完善信用服务行业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最后研究出台统一的 “社会信用法” 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等内容的法理基础和运行保障。

从社会方面,完善诚信体系的总体框架、范围、评价体系和标准,完善社会征信系统。进一步完善纳入征信系统的范围以及规则,明确涉及诚信和失信惩戒的边界,完善联合惩戒的联动和失信行为的退出机制。例如,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从机构协作方面,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领域的联动。发改委作为行政部门的工作主导部门,与人民法院在诚信建设方面加强合作,加强诚信信息通报及资源共享,汇集合力,提高诚信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例如,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共享失信信息,共同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从技术方面,强化诚信系统平台建设。在移动信息时代,整合多平台,开发集中一体的移动终端系统,让诚信平台更加便于社会了解、使用和监督。例如,开发一款诚信查询 APP,用户可以随时随地查询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提高诚信信息的透明度。

加强社会机构处罚,鼓励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进行限制,形成社会合力。例如,酒店、旅行社等社会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查询客户的信用状况,对失信者进行限制。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北环街道办事处   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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