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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的意义

招投标评定分离即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定分离”强调改变评标专家对评标定标的决定性作用,从而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按规定通过票决确定中标人。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定分离相对于传统评标方式具有特定的优势。一是‌增强‌招标人的决策权‌。‌评定分离法允许招标人根据项目性质及特点采取评定分离方式,增强了招标人在评标和定标过程中的决策权。二是‌提高项目的适应性‌。通过明确评定分离模式的适应范围,确保方式与项目相匹配,提高了项目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三是‌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通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但是在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的同事,我们也必须要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一是‌避免‌廉政风险‌。评定分离模式下,招标人掌握决策权,潜在着一定的廉政风险,需要招标人谨慎用权,防范各种“糖衣炮弹”。二是‌避免降低效率‌。评定分离模式增加了评标和定标的复杂性,可能会降低招标效率。三是‌避免不专业团队‌。评定分离模式需要专业的技术团队参与评标定标过程,以确保选择“价格合理、技术先进、经验丰富、综合实力最强”的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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