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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精准用好问责利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问责制度及程序,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问责不力、问责泛华、“求快不求准”等问题。动员千百遍,不如问责一次。严肃精准问责是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知责明责、守责尽责、担当作为的有力利器。

然而,在当前的实践中除问责不力、该问的不问外,还存在问责泛化和严重不负责任的现象。比如,有的“凑数式”问责,把问责泛化、扩大化;有的“选择式”问责,问下不问上、问小不问大;有的不区分具体责任,在问责中搞“一刀切”,等等。滥用问责或者问责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但不能发挥问责激励担当的作用,还会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因此,必须对问责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规制,才能提升问责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达到问责效果的最大化。

问责工作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一方面坚持严的基调,通过强化问责,使领导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今后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避免把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直接等同于失职失责,着力解决影响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有的放矢,为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的干部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问责不只是负面惩戒,也要挖掘其中的积极属性,注重教育引导。实践中,要强化通报曝光和教育警示,既引导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又查找症结、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针对个别媒体报道中混淆“问责”与“追责”的案例,错误理解适用问责条例的情况,也要加强相关宣传、解释工作,使公开曝光的案例更准确、指导性更强,取得教育警示与鼓舞激励双收获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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